特殊學校是指從事特殊教育的學校,其暫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號1998年12月2日頒布的。
總則
一 加強特殊學校內部的規范化管理,全面貫徹教育方針,全面提高教育質量,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、法規制定本規程。
二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學校是指由政府、企業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、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、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。
三 特殊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。
四 特殊學校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,根據學生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,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,繼續接受教育,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。
五 特殊學校的培養目標是:培養學生初步具有愛祖國、愛人民、愛勞動、愛科學、愛社會主義的情感,具有良好的品德,養成文明、禮貌、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;掌握基礎的文化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,初步具有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、解決問題的能力;掌握鍛煉身體的基本方法,具有較好的個人衛生習慣,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;具有健康的審美情趣;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、勞動、生產的知識和技能;初步掌握補償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,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復;步步樹立自尊、自信、自強、自立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,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。
六 特殊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。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以及國家推行的盲文、手語。
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,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和盲文、手語進行教學,并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漢語文課程,開設漢語文課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七 特殊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,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它行政工作。
八 按照“分級管理、分工負責”的原則,特殊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。特殊學校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、監督和指導,要如實報告工作,反映情況。學年末,學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,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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